本声明适用于 衢州市广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供应的氟树脂、氟弹性体及含氟精细化学品,说明其在欧盟 REACH 法规、RoHS 指令及相关法规下的通用合规情形。本声明为一般性说明;具体结论以对应牌号的技术数据表(TDS)、安全技术说明书(MSDS)、第三方检测报告与批次 COA 为准。
一、REACH 法规((EC) No 1907/2006)
- 我们的氟聚合物产品(PTFE、FEP、PFA、ETFE、PVDF、FKM 等)以聚合物形式供应,通常不属于需在欧盟境内注册的“物质”或“配制品”,但可能含有需履行告知义务的高关注物质(SVHC)。
- 如某批次产品中 SVHC 含量超过 0.1%(w/w),我们将依据 REACH 第 33 条向下游客户提供安全使用所必需的信息。
- 客户可索取针对具体牌号的 SVHC 声明或第三方检测报告。
- 我们持续关注欧盟对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(PFAS)的法规动态,并将随法规更新相应调整本声明内容。
二、RoHS 指令(2011/65/EU 及 (EU) 2015/863)
当我们的氟聚合物材料被用于电气电子设备(EEE)时,需符合 RoHS 对铅、汞、镉、六价铬、多溴联苯、多溴二苯醚,以及 DEHP、BBP、DBP、DIBP 四种邻苯二甲酸酯共 10 项限制物质的要求。我们可提供相应牌号的第三方 RoHS 检测报告或合规声明。
三、其他相关化学品法规
- 全氟辛烷磺酸(PFOS):不有意添加。
- 全氟辛酸(PFOA)及其盐类:不有意添加,符合 (EU) 2017/1000 项下的限制要求。
- 包装与包装废弃物:符合适用的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要求。
- 中国法规:遵守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》与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。
四、如何取得声明文件
请在询盘中注明所需牌号、目标市场与所需文件类型,我们将提供对应批次的合规声明或检测报告。本声明仅针对所标示的牌号与批次有效,不应被解释为对任何特定用途适用性的保证。
如对本文件有任何疑问,请联系 sales@qzgychem.com;书面信函可寄至: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衢化路1200号2楼。